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转发中税协《关于对新版团体会员证打印信息进行复核的通知》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5-30 20:44:25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 |
|
|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税协发[2012]014号
厦门各税务师事务所: 请各所遵照执行。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中税协秘发[2012]029号 关于对新版团体会员证打印信息进行复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配合新版团体会员证换发工作,需要对团体会员证打印信息进行复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各地税协已通过系统对4529户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了信息采集确认工作,信息采集完成比例为96%,所采集的信息将用于新版团体会员证打印工作。 为保证及时、准确完成团体会员证打印工作,请各地税协通知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于6月20日前,登录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团体会员信息采集子系统(http://is.cctaa.cn/odps/)完成信息复核及变更工作。 二、新版团体会员证打印信息共11项,分别为:团体会员注册号、性质、机构全称、营业执照号码、执业证书编号、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国税纳税人识别号”,如果国税纳税人识别号为“无”,则打印“地税纳税人识别号”)、成立时间、注册资金(万元)、法人代表(所长)姓名、集团化情况、办公地址(通讯地址)。 其中,“集团化情况”是新增信息,请事务所务必认真复核。“集团化情况”信息分为三种情况:(1)总部:下设子所或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2)分支机构:包括子所、省内分所和异地分所;(3)无:没有以上情况。 三、在复核过程中,如需对信息进行变更,由税务师事务所在系统内通过“会员信息变更”功能提出申请,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信息。 四、信息复核期之后,将视系统内的信息可直接用于团体会员证打印,中税协不再下发复核通知。如因信息有误导致新版会员证重新打印,将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会员证工本费。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