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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税协《明确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21 10:53:26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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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税协发[2013]012号 关于转发中税协《明确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明确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明确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相关工作,近日,中税协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3]00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又陆续收到相关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询问电话,现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中税协发[201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集团化审查的相关规定,对2013年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若干问题补充明确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地方税协审查手续并向中税协提出申请,逾期将自动转入下一期审查。 二、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为年度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已取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如需在以后年度继续认定,亦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接受相关审查。 三、按照《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指采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加总分公司等方式组建集团的事务所,包括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在申请等级认定年度前1年内因合并、分立而新设或存续的税务师事务所。 凡属于集团化的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时,除按照《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上报等级认定相关材料外,还应按照《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初次申报、过渡期和一体化三个不同阶段报送相关审查材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须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等级认定: (一)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须填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基础情况表》(附件一),其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的,还需填写《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申请表》(附件二)。 (二)税务师事务所将上述表格及全部申请认定材料(《办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中相同的材料不需重复报送)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地的地方税协。 (三)地方税协对税务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中税协(监管部、注册部各一份)。 (四)中税协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审查部门复函并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相关程序进行审查。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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