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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5-01 11:40:34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本规范,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对待他人应当文明礼貌,团结友善。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诚信为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须具备和保持应有的胜任能力,及时掌握和熟悉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和社会形象。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诚信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一条  如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者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注册税务师须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注册税务师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注册税务师如果已经与有问题信息发生牵连,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注册税务师和从业者执业行为规范有序。

 

第二节  独立性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及程序,以保障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

 

第三节  客观和公正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实事求是,保持客观、公正处事,不得由于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及结论。

第十九条  发生因他人或其他因素导致职业判断可能出现偏差或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终止业务。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存在提供不实资料的,注册税务师不得对其出具业务报告,并终止执行业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四节  应有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和实践获取和保持应有的胜任能力。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业务助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其开展业务工作,并承担助理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五节  保密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未经委托人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六节  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夸大自己、贬低同行,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收费。

 

第三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组织实施惩戒。

第三十三条  惩戒办法包括:

(一)约谈训诫;

(二)业内通报、责令整改;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注销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在的地方税协。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及时移送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其他从业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可比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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