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厦税协发[2014]022号 关于在厦门市地税局网站“鉴证业务管理系统”新增“合同管理”模块上线运行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20 14:43:07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 |
|
|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税协发[2014]022号
关于在厦门市地税局网站“鉴证业务管理系统”新增“合同管理”模块上线运行的通知 厦门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及合同的管理是涉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做好合同管理对遏制税务师事务所之间以低于成本价收费,或未按合同(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涉税鉴证业务报告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依据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联合转发的《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33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2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借鉴相关行业的做法,会同市地税局纳服处、市地税局征管处、市地税局信息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事务所部分人员成立研究开发小组,在厦门市地税局上线的“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增加了“合同管理”模块。经研究决定该系统于2014年10月28日上线运行启用,现就“合同管理”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合同管理”的业务对象 “合同管理”是对在厦门市辖区内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业务的合同实行电子采集。 凡税务师事务所在厦门市辖区内为委托人(或被审核单位)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业务,无论报告受理单位是厦门市国税局或厦门市地税局,均须通过厦门市地税局网站“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管理”的提交并打印涉税鉴证报告(有报告模板)或涉税(鉴证)报告封面(无报告模板)。其中属于《收费标准》明确的鉴证服务收费项目,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对于收费标准需要浮动的,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口径和比例范围内。 二、“特殊通道”的使用规定 “合同管理”系统设有“特殊通道”,收费金额确因客观原因未按《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可通过“特殊通道”录入、提交并打印。 (一)“特殊通道”只允许录入现行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两类”项目,其它鉴证项目不适用; (二)通过“特殊通道”录入的业务,最低收费额仍不得低于1500元; (三)税务师事务所通过“特殊通道”录入的报告份数不得超过同类项目全部份数的10%(系统实时自动计算比例); (四)对通过“特殊通道”录入的业务,系统将予以警示。每年9月份对事务所“特殊通道”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凡通过“特殊通道”录入的业务,将列为年度检查重点,经检查若发现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财务管理混乱或恶意竞争等情况,将给予行业处罚同时提请行政机关对其重点监控。 三、提示 各税务师事务所在“管理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存在不明确的事项及改进的建议,请及时联系厦门市地税局网站上的技术支持人员,或反馈厦门税协(厦门税协联系人:刘梦萦,联系电话:0592-5319099,5080683,厦门税协一家亲QQ群:158050072直接Q厦门税协小刘)。 附件(合同管理附件): 一、《厦门市“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系统”“合同管理”模块操作手册》。 二、《厦门市“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系统”“合同管理”模块操作手册简本》。 三、《厦门市“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系统”“合同管理”模块相关问题解答》。 四、收费计算器V2.41(必须在EXCEL2007版本以上电脑上运行)。 2014年10月15日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