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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行党发[2014] 5号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修定)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28 14:08:22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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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修定)的通知 税行党发[2014]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任务。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是行业党委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抓手,各级行业党组织要将其列入工作日程,抓好落实。 根据新的形势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行业代表人士的推荐选拔工作,现将修定后的《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推荐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综合评价考评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简称“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印发你们,望各地行业党委按照地方统战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使用。 中共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2014年8月25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社会认知度,根据中央统战部关于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推荐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代表人士推荐是指以注册税务师行业名义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高等级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行业代表人士推荐工作是加强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列入各级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的重要工作议程,要重视培养,增加储备,积极主动与地方统战部门联系和沟通,及时做好推荐工作。 第二章 推荐原则 第五条 坚持择优推荐原则。根据推荐人士的代表性、地域性、影响力和贡献度,好中选优,甄别遴选。 第六条 坚持平衡原则。既要重视对有参政议政丰富经验的注册税务师的推荐,也要关注那些在业务领域有建树和发展潜质,政治素质好、具有议政能力的注册税务师的培养选拔,使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充满活力。 第七条 坚持政治属性为先原则。政治属性是评价代表人士的头等要素,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对代表人士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重大问题政治表现、执业诚信记录、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坚持科学性原则。做到公正客观,程序简便,内外兼顾,确保评价结论的准确性。 第三章 推荐评价标准 第九条 行业代表人士考核评价标准分为基本条件评价标准和其他指标评价标准两部分,共30个项目(见《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综合评价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评价标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3.重大问题政治表现; 4.执业诚信记录; 5.遵守法律法规。 (二)其他指标评价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业影响力方面,包括学识水平、执业能力、行业认同等; 2.社会责任和社会认同方面,包括企业责任、公益责任、社会认同等; 3.政治参与能力方面,包括政治活动参与度、活动参与能力、建言献策水平等。 第四章 推荐层级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从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高等级注册税务师中推荐。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从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高等级注册税务师中推荐。 其他情况相同的,以注册税务师等级高的优先。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党委就推荐人选与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协商,初步确定人选。由本人填写《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信息登记表》,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其他资料,一同上报省级行业党委。 第十三条 省级行业党委对推荐人选个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价考核的要求,审核各项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和省级行业党委按照推荐人选层级分别成立审核小组,对信息资料进行评议审核,逐项打分,并以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测评考察,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做出审核评议结论,报本级行业党委审定。 第十五条 省级行业党委拟推荐的各级人大、政协候选人人选,一律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拟向市、县级人大、政协推荐的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由省级行业党委向组织部门或统战部门推荐;对拟向省级人大、政协推荐的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由省级行业党委报省级组织部门或统战部门,并抄报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对拟向全国人大、政协推荐的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由省级行业党委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经审核后报总局审核,经总局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央组织部或中央统战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各级人大、政协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人大、政协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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