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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税协党发〔2014〕3号 中共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3-07 12:01:42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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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文 件 厦税协党发〔2014〕3号
中共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各税务师事务所党支部: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发展的要求,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党费收缴 (一)党费计算标准。由于厦门市注税行业党委管理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的接转来自许多系统,经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研究决定: 2014年度党费按原所在党支部党费标准交纳;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平均工资总额对照以下标准计算交纳党费,一经确定,以后实缴党费数相对固定。平均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厦门市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如:2014年度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即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6元)。 党费计算标准明细表
(二)党费交纳。各支部根据以上标准每季度认真填报《党费收缴明细表》(见附件1);收缴的党费按季汇总,于季度终了前20日至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缴纳现金,《党费收缴清册》(附件2)经党支部和行业党委签名后,作为缴纳凭证保存。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交纳期限。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交纳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四)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一)党费应由党委统一管理。各税务师事务所党支部应当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党费收支的管理。 (二)严格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党委(支部)要建立党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党费收支账簿,保存收支凭证,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三)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四)党委组织部门(支部书记)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注税行业党委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六)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共厦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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