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厦税协发[2015]021号 转发中税协关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化推广工作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16 15:25:51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税协发[2015021

 


 

 

转发中税协关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化推广工作补助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关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化推广工作补助办

法》的通知转发贵所。

请各所力争于930日前,按照厦门税协关于完善全国注税信息工程一期系统相关工作部署的通知厦税协发[2015]018)要求,克服困难、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迎接中税协的验收和检查。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915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中税协秘发[2015]055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化推广工作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化推广工作补助办法》,已经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5年8 28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化推广工作补助办法

 

注税行业信息化相关应用系统和网站于84正式上线推广运行,为了做好本次推广工作,增强各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的积极性,减轻其负担,中税协研究制定专项经费用于推广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用途

补助发放对象为参与本次信息化推广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用于劳务及培训等相关支出。

二、补助金额

本次补助经费总额约1000万元,分为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补助两部分,其中地方税协补助约455万元,税务师事务所补助约545万元。具体如下:

(一)地方税协补助

按照参与本次信息化推广工作和达标情况的税务师事务所数量,分类给予地方税协补助。

(二)税务师事务所补助

对于参与本次信息化推广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事务所,每户发放1000元(人民币)补助。

三、补助范围及条件

(一)截止时间

2015103124为截止时间,对本次信息化推广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二)验收标准

1.税务师事务所获得补助标准:

1)会员管理系统:需在会员管理系统中按要求补全税务师事务所和所内人员全部信息(包括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业务能够按要求及时在系统中办理;

2)鉴证业务报备管理系统:本所注册税务师自主完成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标准报备流程;

3)所得税鉴证工具软件:本所注册税务师自主完成企业财务数据的提取和装载,并使用系统进行完整的所得税鉴证业务流程的操作,产出所得税鉴证报告;

4)乐税网:税务师事务所网店完成装修,按装修要求补全税务师事务所logo、简介、本所涉税专业服务产品展示以及注册税务师简介、突出特点、专长信息的介绍;要求维护的注册税务师数量占本所注册税务师的80%以上。

2.地方税协获得补助标准:

1)成立信息化推广工作小组、制定详细的推广及培训计划并指定具体联络人;

2)掌握本次上线的相关应用系统和网站的具体操作,能运用行业管理系统完成会员入会、变更、转所、转会等全流程的管理,能运用鉴证报备系统完成事务所所得税鉴证业务报备的管理。

3)达到验收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数量占本省税务师事务所总数80%(含)以上。

凡在2014年度注税行业报表中经营收入为0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在本次推广之列。

四、发放方式

补助经费由中税协发放至地方税协,由地方税协统一发放给税务师事务所。

五、本次信息化推广工作将纳入本年度中税协突出贡献奖评选的内容,对于推广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税协授予突出贡献奖。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