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中税协发[2016]056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执业规则的通知
作者:中国注册…  文章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13 07:53:05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中税协发[2016]056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执业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业务转型升级,指导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向纳税申报全程代理业务和为纳税人出具纳税申报咨询意见业务转型,积极拓展协助海关稽查业务,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海关稽查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中税协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经中税协常务理事通讯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是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及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执业属性和业务流程,以及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界定。规则同时提供了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合同、纳税调整报告范本和申报准备咨询意见书,以及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协议书和海关稽查专项审计报告范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对上述规则认真学习研究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税协(业务准则部)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

     3. 《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

             

                                                           20161031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办公室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