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心公益。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本规范,履行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诚信为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章 诚信执业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和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协助或怂恿税务公职人员违反法律。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注册税务师不得将委托人所托事务转托他人办理。
第十三条 如果业务报告、申请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注册税务师应当及时改正:
(一)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表达不清的信息。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注册税务师和从业者执业行为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关系,不得联合抬高或压低业务收费,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夸大自己,不允许贬低、诋毁同行。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从税务师事务所离职,未经许可不得带走客户资料,不得利用原单位客户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施行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记录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诚信情况及奖惩信息,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失信违规者列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负责诚信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负责进行诚信调查,出具诚信证明。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公开招标时,应当主动出具诚信证明。
第三章 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委托人业务,如有下列情形,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一)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
(二)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委托人,且委托人提出不当要求的;
(四)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威胁的;
(五)项目组成员受雇于委托人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及程序,以保障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职业判断及结论。
第二十五条 发生因他人或其他因素导致职业判断可能出现偏差或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税务师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终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注册税务师不得对其出具业务报告,应当终止执行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五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通过自学、培训和实践,获取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通过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并承担助理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七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属地方税协。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组织实施惩戒。
第三十七条 惩戒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训诫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检讨、道歉;
(三)业内通报批评;
(四)列入 “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其他从业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税协或地方税协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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