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先进,调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行业突出贡献奖”)的推荐和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行业突出贡献奖授予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行业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等级及标准
第五条 行业突出贡献奖获奖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和拓展业务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扩大注册税务师行业社会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因事迹突出被国家及部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的;
(四)上年度行业收入全国排前五名及收入增长率全国排前三名的地方税协;
(五)在地方税协建设、服务会员、自律管理、诚信建设、党建统战、信息化建设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奖励等级及奖金标准:
单位突出贡献奖:
一等奖:八万元;
二等奖:五万元;
三等奖:二万元;
个人突出贡献奖:
一等奖:二万元;
二等奖:一万元;
三等奖:八千元。
第七条 获奖者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奖励的推荐和申报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分别由中税协秘书处和地方税协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 奖励申报材料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税协推荐和申报,包括事迹材料和拟授奖励等级(申报表见附件);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奖励的审定和监督
第十条 中税协会员管理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会长专题会同意后,提请奖惩维权委员会研究。
第十一条 奖惩维权委员会研究后,提交会长专题会审议。
第十二条 会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如对审议结果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中税协会员管理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提出异议的个人,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中税协为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十四条 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在受理异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由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满的奖项作出结论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经核实后,取消奖励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实施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地方税协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注册税务师行业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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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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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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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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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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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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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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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签名) |
年 月 日 |
奖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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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签名) |
年 月 日 |
会长专题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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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签名) |
年 月 日 |
会长办公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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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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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申报单位”指的是中税协秘书处或地方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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