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协会简介 | 公告通知 | 文件专区 | 行业动态 | 信用平台 |
栏目导航  
栏目更新推荐  
·厦税协发[2014]021号 关于征订20
·厦税协发[2014]009 关于组织参加
·厦税协发[2014]011号 厦门市注册
·厦税协发[2014]010号 关于对厦门中
·领证通知函[2014]001号 领取第八
·厦税协发[2014]003 关于2013年度
·厦税协发[2013]044号 关于2013年厦
·厦税协发[2013]043号 关于评选厦
点击TOP(10)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图片文章  

    厦税协发[2014]02

    厦税协发[2013]03

    关于转发《2013年度
     
    您现在的位置: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 文章中心 >> 公告通知 >> 文章正文
    转发:中税协关于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厦税协发[2013]023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03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税协发[2013]023

     


     

    转发:中税协关于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各位。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0一三年七月一日

     

     

    关于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中,中税协允许不在事务所工作的注册税务师参加等级税务师的考试(《关于允许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等级注册税务师认定考试的通知》中税协发[2013]042号),但是有部分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税务师因个人业绩不足二级、一级的报名标准无法报名并参加考试。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公平性,中税协决定允许上述注册税务师参加等级认定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等级认定考试范围

    允许以下注册税务师通过网校报名系统参加等级认定考试:

    (一)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无法取得业绩的;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无法取得业绩或业绩不足二级、一级注册税务师标准的。

    二、报名渠道

    按照《关于允许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等级注册税务师认定考试的通知》(中税协发[2013]042号)有关规定,通过网校(网址为:www.cctaa-wx.cn报名系统进行申报。

    三、培训考试收费

    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参加等级认定考试,不收取培训和考试费用。

    四、等级申请衔接

    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网校系统参加等级考试的,视为在等级认定系统申请三级。

    五、认定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

    参加等级认定考试者,无论通过网校系统还是在认定系统报名,考试通过后,均保留成绩四年,即合格成绩在申请等级认定时有效期为四年。

    认定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注册税务师参加相应等级认定,按《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201184日修改)规定的认定程序执行,但可不参加有效保留成绩相应的等级考试(保留成绩人员仍可自愿参加申请年度相应等级考试,审核时按保留成绩和新取得成绩较高者计算考核分数)。

    为保证成绩有效期的统一性,在20102011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考试已保留的特级、一级成绩,在本次认定中继续有效。保留成绩有效的注册税务师名单详见附件。

    六、延长等级认定报名截止时间

    本次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系统报名截止时间由原来的630日相应延长至720日。

    七、其他问题

    (一)2012年度试点地区注册税务师等级年审和2013年度试点地区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的衔接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20102011年度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无故不参加2012年度等级年审的不能在等级认定系统内报名2013年度等级认定。等级注册税务师需通过所在地方税协先行补办年审手续,待补办完成后方可登录等级认定系统报名。上述要求,将在注册税务师使用安全盘登录等级认定系统报名时给予相应提示。

    (二)请各试点地区根据上述情况,合理安排时间,继续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积极做好下一步考试及审核的准备工作,保证本次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保留成绩有效的注册税务师名单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转发:中税协关于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厦税协发[2013]023号】〗的最新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会计网址导航|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Copyright ©2007 http://www.xmctaa.org.cn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版权所有,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25层 电话:0592-5080683 传真:0592-5080683
    闽ICP备07500390号    技术支持:厦门天健信实税务师事务所 制作:厦门财税网 QQ:1932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