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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2013年修订)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18 08:37:01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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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检查工作,保证行业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注册税务师协会每年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年检工作的对象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其中,非执业会员年检由地方税协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年检年度为每年的 第四条 中税协负责制订年检工作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的年检工作,对会员进行年检抽查。 地方税协负责具体布置、实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五条 团体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执业准则及有关规则。 (二)内部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有效;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三)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年检的内容。 第六条 团体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一); (二)团体会员证;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四)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 (五)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七条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年检内容及程序。分支机构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可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第八条 执业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是否依法诚信执业。 (二)继续教育情况。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五)其他应年检的内容。 第九条 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个人会员证(执业); (三)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五)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三)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四)其他应年检的内容。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三); (二)个人会员证(非执业); (三)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三章 年检实施 第十二条 年初,中税协下发年检工作通知,对年检工作进行部署。 第十三条 地方税协应根据中税协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7月底前,会员按地方税协年检工作通知进行自查、整改,通过“会员年检系统”填写并提交年检信息、上传年检材料。 第十五条 10月底前,地方税协对会员提交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并结合实地抽查工作作出年检结论,做好年检工作总结,上报中税协,同时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 第十六条 地方税协对会员实地抽查的数量不得少于四分之一,每四年每个事务所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 等级事务所每年均须列入抽查范围。AAAA级、AAAAA级事务所的年检与等级认定结合进行,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共同进行实地审核。 实地审核时,等级事务所除提交年检所需材料外,还应按《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的抽查工作可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是对所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根据实际情况就某一项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地方税协要重点抽查被投诉、举报,年检材料申报不按时、不完整、不真实的会员。对不参加年检或不报送年检材料的团体会员,地方税协应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补报的,由地方税协对其进行惩戒,并列入当年重点抽查范围。对未办理入会注册的事务所,应提请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取销会员资格”三种。 (一)地方税协如确认会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会员年检系统中注明并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登记”页粘贴年检合格标识; (二)地方税协如确认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相关执业准则、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行为,但尚可给予整改机会,在会员年检系统中注明并在其会员证“奖惩记录”页填写“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三)地方税协如认为会员已不具备会员资格,需取销会员资格,应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税协10月底前完成实地抽查工作,11月底完成年检工作总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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