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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18 09:20:47 文章录入:税协服务 责任编辑:税协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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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并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根据申请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并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由地方税协协助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中税协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认定标准和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子公司或分公司颁发牌匾的业绩标准,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调整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报中税协备案。 第八条 等级审核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A级、AA级、AAA级认定,向中税协申请AAAA级、AAAAA级认定。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复印件(再次申请,无变化可不提供); (三)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四)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统计表; (八)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内部管理制度(再次申请可只提供变化部分的制度); (十)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3); (十一)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向中税协申请AAAA级、AAAAA级认定之前,先报地方税协进行书面审查;若地方税协30个工作日未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同意,可直接向中税协申请;地方税协书面审查未通过的,中税协可对地方税协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实地审核结束后,就存在的问题向事务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由地方税协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地方税协将认定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十四条 中税协负责对申请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五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六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必须对上年度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与当年年检合并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更高等级、资本关系发生变化和处于集团化审查三个阶段的上年度等级事务所需重新申请,并上报第十条及集团化审查的材料;其他上年度等级事务所接受实地审核时,除应遵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第十条(二)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及工商登记档案外,不需要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 地方税协对实地审核后符合A级、AA级、AAA级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认定,并将名单上报中税协备案。 中税协对实地审核后符合AAAA级、AAAAA级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提交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集团化审查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同时报送集团化审查材料,进行集团化审查, 批准后方可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总和申请等级认定。 (一)具有母子、总分或母子加总分等组织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 (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认为有必要申请集团化审查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初次申报审查、过渡期审查、一体化审查三个阶段的顺序分阶段申请,并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文件清单》报送相应阶段的审查材料。 如税务师事务所在两个连续认定年度内未通过同一阶段的审查,其申请视为终止。税务师事务所重新申请时,应符合上述各阶段的全部要求。 两家以上规模达到AAAAA级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时,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审查和一体化审查的申报时间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本地区自行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完成初次申报审查后,不需申报过渡期和一体化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A级、AA级、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由地方税协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税协在批准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申请后,将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的基础信息报中税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A级、AA级、AAA级的具体认定办法,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任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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