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厦税协发[2018]013号
转发中税协“关于做好选拔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税务师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开始2018年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意向的事务所于6月10日前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并提交厦门税协初审。
联系人:黄婉婵
电话:5125189
邮箱:451781418@qq.com
附件:关于做好2018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8]018号)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5月10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中税协秘发[2018]018号
关于做好2018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税务师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现将做好2018年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工作
2018年拟新选拔200名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具体选拔工作安排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培养潜力。
2.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具有注册税务师(含税务师)职业资格。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优先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1.近3年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
2.近3年在省(市)级以上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奖励。
3.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与业务有关的学术论文。
4.参与中税协业务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5.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特级、一级注册税务师。
6.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
(三)选拔程序
1.选拔原则。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个人自愿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初审汇总,中税协审定后择优录取。
2.个人填写申报材料。6月10日前,申请人员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填写推荐意见且盖章后,提交地方税协初审。
3.地方税协初审。6月20日前,地方税协依据选拔条件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按分配名额的1.2倍优先排序,报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4.中税协审定。7月10日前,中税协组织专家审定,确定2018年度培养对象人员名单,并在中税协网站公示。
二、培养工作
(一)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两年,第一年侧重于高端业务知识提高,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集中面授培训10天;第二年侧重于综合能力提升,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集中面授培训6天。
(二)培养内容
2018年8月10日至20日,将举办“走出去”企业税务代理研修班,具体培训课程以培训通知为准。
另外,学员还须参加中税协网校提供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课程学习。
三、考核要求
(一)两年培养周期内,累计参加面授培训天数不得少于12天。
(二)两年培养周期内,参加中税协网校远程培训课时不少于32学时。
(三)结业(2019年12月31日)前,须提交两个本人参与的业务实操案例(案例格式见附件3),案例发送至jypxb@cctaa.cn。
学员完成上述学习任务,颁发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证书》。
四、其他
(一)2017年选拔中未进入培养对象的申请人员须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二)以前年度入选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但未完成考核规定培训时间,可申请并入新生培训班学习。
(三)参与中税协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培养项目(详见《关于开展税务师行业国际税务人才培养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8】017号),全部考试通过后并提交两个实务案例的视同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考核,即可认定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
(四)联系人:乔娇娇(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410,1340118207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1层;邮编:100142。
附件:
1.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2.2018年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名额分配表
3.案例格式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税务师行业
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2018年4月
填 表 说 明
1.表内所列项目,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并对所填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原始材料。
3.申请人没有表内对应项目的,可填写“无”。
4.表内的年、月、日请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5.“学习经历”:学历教育从大学起填写,在职教育填写最近2年内参加培训的专题名称和时间。
6.“工作简历”:含挂职经历和驻外工作经历。
7.“单位及地方税协鉴定及推荐意见”:须由申请人单位填写对申请人的工作鉴定。该意见需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亦请申请人所在地方税协领导签字并加盖地方税协公章。
8.除此表外,申请人还需提供所填列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发表著作的封面和封底复印件、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9.“照片”:请用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装订目录
1、申报表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3、近3年内发表论文的复印件
4、近3年内发表著作的封面和封底复印件
5、近3年内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注册税务师行业2018年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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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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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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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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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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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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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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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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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注税行业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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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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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注册 税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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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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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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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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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资格证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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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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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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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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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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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等级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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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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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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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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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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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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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 |
要求:从大学开始(含参加国内外1个月以上培训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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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要求:从第一次就业开始填,含基层锻炼、挂职经历和驻外工作经历,注明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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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表论文及著作 |
要求:请注明发表论文及著作的名称、时间,发表刊物名称或出版社名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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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励或表彰情况 |
要求:请注明获得奖励或表彰的时间、名称以及级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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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
要求:请注明承担科研项目的时间、级别、名称、担任职务或职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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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业绩 |
要求:参与组织哪些有影响的社会活动,最近2年对事务所业绩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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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鉴定及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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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
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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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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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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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协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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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协
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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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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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协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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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8年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地区 |
2018年分配名额 |
1 |
北京 |
18 |
2 |
天津 |
4 |
3 |
河北 |
5 |
4 |
山西 |
3 |
5 |
内蒙 |
2 |
6 |
辽宁 |
4 |
7 |
大连 |
3 |
8 |
吉林 |
2 |
9 |
黑龙江 |
1 |
10 |
上海 |
14 |
11 |
江苏 |
15 |
12 |
浙江 |
12 |
13 |
宁波 |
6 |
14 |
安徽 |
4 |
15 |
福建 |
5 |
16 |
厦门 |
4 |
17 |
江西 |
3 |
18 |
山东 |
8 |
19 |
青岛 |
3 |
20 |
河南 |
5 |
21 |
湖北 |
5 |
22 |
湖南 |
5 |
23 |
广东 |
20 |
24 |
深圳 |
6 |
25 |
广西 |
3 |
26 |
海南 |
3 |
27 |
重庆 |
5 |
28 |
四川 |
8 |
29 |
贵州 |
3 |
30 |
云南 |
3 |
31 |
西藏 |
2 |
32 |
陕西 |
4 |
33 |
甘肃 |
2 |
34 |
青海 |
3 |
35 |
宁夏 |
3 |
36 |
新疆 |
4 |
名额分配说明:
1、2018年计划选拔高端人才培养对象200人。
2、根据当地注册税务师规模、行业收入、师均贡献度综合计算出分配名额。
案例格式
姓名: 身份证号: 案例时间:
案例名称: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偷税
一.案例背景
避税、偷税与税收筹划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往往把握不住度,对税收筹划的概念理解常常出现偏差,很容易导致避税、偷税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这三个概念:
避税的目标是少缴税款、降低税收负担,但避税遵循的原则与税收筹划不同,避税强调“非违法”原则,即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即可,其着力点在寻找税法规定的漏洞或者盲点,在某种程度上其行为结果可能是和税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国家的税收部门都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我国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专门的反避税规定,其他税收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而我国刑法对偷税的界定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 偷税行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的逃避,是典型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长期税收筹划合同。该公司2013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已知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元。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甲公司在申报前将业务招待费中的90万元原始凭证撤出,找到有业务往来的酒店、度假村、会议中心,花5万元购买金额90万元的会议费发票,并制作会议内容、预算等原始凭证,将95万元并入当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以会议费形式列支。
按照税务师事务所建议的做法,企业账面显示业务招待费1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3000×5‰=15(万元),高于实际发生额的60%(10×60%=6万元)。应作纳税调整金额10-6=4(万元)。加上购买发票的5万元,共影响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3000×5‰=15(万元),低于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则企业应作纳税调整100-15=85(万元)。
对比可见,企业撤换原始凭证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76万元,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9万元;考虑增加的5万元支出,税后净利润增加14万元。
三.案例分析
从结果看,这种做法成功地降低了税收负担。但这种所谓的筹划,实际已经构成偷税行为:企业虚构了会议费开支情况,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采取隐瞒和欺骗的手段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与征管法规定的偷税的法律要件相符,属于偷税行为。
四.教学目的
上述案例的主要教学目的是: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概念的比较,使得学生清楚地了解到它们的行为特征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从行为主体上看,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行为主体是相同的,都是纳税人自身的行为;还有,从所处的税收环境上看,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所处的税收环境是相同的,都是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和税收法规环境。
另一方面,强调并提醒学生它们的行为也存在根本性差异:
第一,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企业有关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的谋划和安排;而偷税是违法行为,通常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确定的纳税义务的逃避。
第二,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尽管避税也并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但是有悖于国家的政策导向,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因此,政府对于避税行为是需要严加防范的,许多国家的税收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
五.考核要点
明确税收筹划的内涵,筹划方案是否合法、合理,要正确区分税收筹划、避税、偷税三者的概念。
六.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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