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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06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3]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2
    年度行业报表报送及会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近日中税协接到上海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协会的电话询问:已参加营改增试点的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基数应如何确认。
    中税协经研究认为,按照现行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增值税税金不计入财务报表中的收入总额,因此营改增试点地区团体会员在计算缴纳2012年度团体会费时,增值税税金可不并入各项收入总额。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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