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注税行业开展课题项目研究,规范项目经费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批准的课题项目。
第二章 课题项目和经费的申请
第三条 各部门或专门委员会需要申请课题项目的,可在每年4月底前向中税协秘书处办公室提交“课题项目经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进行详细说明,经过批准的经费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课题项目和经费的审批
第五条 项目和经费的审批程序
(一)办公室负责对课题项目和预算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协调,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向会长专题会汇报。
(二)会长专题会在听取办公室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对课题项目和预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送财务委员会审议。
(三)财务委员会应在收到会长专题会评审意见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会议,对上述评审意见进行审议。
(四)办公室列席财务委员会审议会,并负责介绍会长专题会评审项目的情况。
(五)财务委员会按其规则提出审议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六)会长办公会对财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审批,项目一经批准即可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经费申请原则上每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个案特批,但仍需按以上申请、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四章 课题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课题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资料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酬、差旅费等。
(一)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和项目研究成果的复印、打印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这部分费用按发生额实报实销。
(二)会议费:是指在课题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税总发[2013]124号)规定执行。项目组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议规模和会议时间。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标准为300元/人/天。
(四)专家咨询费:是指对非课题组成员的专家进行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项目1000-5000元/人,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五)稿酬:课题成果形成文字资料的,由中税协在项目结束后支付稿酬。按照有关规定,稿酬标准为100-300元/千字。
(六)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参加会议和进行必要的业务调研所发生的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税总办发[2014]41号)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题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初审报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支取。
第九条 项目经费由中税协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财务部门指导项目经费预决算的编制、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跨年份项目,年终财务部门应清理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告知项目负责人。项目完成后,经费如有结余,由中税协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课题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课题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预算,可按以下权限审批办理:
(一)追加金额在原预算金额10%(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初审后报秘书长审批。
(二)追加金额在原预算金额10%以上、20%(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初审后报会长专题会审批。
(三)追加金额在原预算金额20%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初审后提交会长专题会评审,评审结果交财务委员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办公室进行初审,报会长专题会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中税协课题项目经费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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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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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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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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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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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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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立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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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人民币元) |
资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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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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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 |
预计所需人/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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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劳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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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费 |
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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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专家咨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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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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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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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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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办公室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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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专题会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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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委员会审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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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办公室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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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和秘书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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