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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推荐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25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推荐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优秀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社会认知度,根据中央统战部关于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推荐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代表人士推荐是指以注册税务师行业名义向各级人大、政协推荐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行业代表人士推荐工作是加强行业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列入各级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税协)的重要工作议程。各级税协要重视培养,增加储备,积极主动与地方统战部门联系和沟通,及时做好推荐工作。

    第二章  推荐原则

      第五条  要坚持择优推荐原则。根据推荐人士的代表性、影响力和贡献度,好中选优,甄别遴选。
      第六条  要坚持平衡原则。既要重视对有参政议政丰富经验的注册税务师的推荐,也要关注那些在业务领域有建树和发展潜质,政治素质好、具有议政能力的注册税务师的培养选拔,使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充满活力。
      第七条  要坚持政治属性为先原则。政治属性是评价代表人士的头等要素,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坚定的政治立场、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对代表人士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重大问题政治表现、执业诚信记录、遵守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做到公正客观,程序简便,内外兼顾,确保评价结论的准确性。

    第三章  推荐评价标准

      第九条  行业代表人士考核评价标准分为基本条件评价标准和其他指标评价标准两部分,共30个项目(见《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综合评价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评价标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3、重大问题政治表现;
      4、执业诚信记录;
      5、遵守法律法规;
      (二)其他指标评价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行业影响力方面,包括学识水平、执业能力、行业认同等。
      2、社会责任和社会认同方面,包括企业责任、公益责任、社会认同等。
      3、政治参与能力方面,包括政治活动参与度、活动参与能力、建言献策水平等。

    第四章  推荐层级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从一级以上(含一级)注册税务师中推荐。
      第十一条  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从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税务师中推荐。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从三级以上注册税务师(含三级)中推荐。
      其他情况相同的,以注册税务师等级高的优先。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三条  地方税协就推荐人选与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协商,初步确定人选。由本人填写《注册税务师行业代表人士信息登记表》,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其它资料,一同上报地方税协。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对推荐人选个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按照综合评价考核的要求,审核各项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按照推荐人选层级分别成立审核小组,对信息资料进行评议审核,逐项打分,并以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测评考察,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做出审核评议结论,报本级税协审定。
      第十六条  地方税协拟推荐的各级人大、政协候选人人选,一律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拟向市、县级人大、政协推荐的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由地方税协向有关统战部门推荐;对拟向省级人大、政协推荐的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由地方税协报省级统战部门,并抄报中税协;对拟向全国人大、政协推荐的代表、委员候选人人选,由地方税协上报中税协,经中税协审核后报总局审核,经总局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央统战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各级人大、政协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人大、政协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 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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