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厦税协发[2019]10号
转发中税协“关于做好选拔税务师行业
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各税务师事务所:
本次申报选拔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个人自愿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初审汇总,中税协审定后择优录取。 现将中税协«关于做好选拔2019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9〕019号)转发给你们。请于2019年6月12日前完成个人申报和事务所推荐程序,逾期未申报,视为本人放弃参加本期“行业高端人才培训对象”选拔。
联系人:黄婉婵
电话:5125189
附件:中税协«关于做好选拔2019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9]019号)
厦门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5月21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中税协秘发〔2019〕019号
关于做好选拔2019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税务师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现将做好2019年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工作
2019年拟新选拔200名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具体选拔工作安排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培养潜力。
2.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具有税务师(含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优先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1.近3年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
2.近3年在省(市)级以上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奖励。
3.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与业务有关的学术论文。
4.参与中税协业务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5.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特级、一级注册税务师。
6.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
(三)选拔程序
1.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个人自愿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初审汇总,中税协审定后择优录取。
2.本次申报选拔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个人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税协初审请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www.ecctaa.com)-“高端人才”管理模块完成相关操作。
3.地方税协审核截止日期为6月20日。中税协于7月5日前,完成专家审定、公示等工作。
4.申报人员可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查看申报过程及结果。最终录取通知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进行查询。
二、培养工作
(一)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两年,第一年侧重于高端业务知识提高,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集中面授培训10天;第二年侧重于综合能力提升,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集中面授培训6天。
(二)培养内容
2019年8月8日至15日,将举办“走出去”企业税务代理研修班,具体培训课程以培训通知为准。
另外,学员还须参加中税协网校提供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课程学习。
三、考核要求
(一)两年培养周期内,累计参加面授培训天数不得少于12天。
(二)两年培养周期内,参加中税协网校远程培训课时不少于32学时。
(三)结业(2020年12月31日)前,须提交两个本人参与的业务实操案例(案例格式见附件2)。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高端人才”管理模块上传案例。
学员完成上述学习任务,经中税协专家考评合格后,颁发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证书》。
四、其他
(一)以前年度入选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但未完成考核规定培训时间,可申请并入新生培训班学习。
(二)联系人:乔娇娇,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410。
附件:
1.2019年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名额分配表
2.案例格式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5月17日
附件1
2019年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地区 |
2019年分配名额 |
1 |
北京 |
18 |
2 |
天津 |
4 |
3 |
河北 |
5 |
4 |
山西 |
3 |
5 |
内蒙 |
2 |
6 |
辽宁 |
4 |
7 |
大连 |
3 |
8 |
吉林 |
2 |
9 |
黑龙江 |
1 |
10 |
上海 |
14 |
11 |
江苏 |
15 |
12 |
浙江 |
12 |
13 |
宁波 |
6 |
14 |
安徽 |
4 |
15 |
福建 |
5 |
16 |
厦门 |
4 |
17 |
江西 |
3 |
18 |
山东 |
8 |
19 |
青岛 |
3 |
20 |
河南 |
5 |
21 |
湖北 |
5 |
22 |
湖南 |
5 |
23 |
广东 |
20 |
24 |
深圳 |
6 |
25 |
广西 |
3 |
26 |
海南 |
3 |
27 |
重庆 |
5 |
28 |
四川 |
8 |
29 |
贵州 |
3 |
30 |
云南 |
3 |
31 |
西藏 |
2 |
32 |
陕西 |
4 |
33 |
甘肃 |
2 |
34 |
青海 |
3 |
35 |
宁夏 |
3 |
36 |
新疆 |
4 |
名额分配说明:
1、2019年计划选拔高端人才培养对象200人。
2、根据当地注册税务师规模、行业收入、师均贡献度综合计算出分配名额。
案例格式
姓名: 身份证号: 案例时间:
案例名称: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偷税
一.案例背景
避税、偷税与税收筹划有着密切的联系,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往往把握不住度,对税收筹划的概念理解常常出现偏差,很容易导致避税、偷税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严格区分这三个概念:
避税的目标是少缴税款、降低税收负担,但避税遵循的原则与税收筹划不同,避税强调“非违法”原则,即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即可,其着力点在寻找税法规定的漏洞或者盲点,在某种程度上其行为结果可能是和税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国家的税收部门都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我国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专门的反避税规定,其他税收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而我国刑法对偷税的界定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 偷税行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的逃避,是典型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案例描述
甲公司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长期税收筹划合同。该公司2013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已知该公司全年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元。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甲公司在申报前将业务招待费中的90万元原始凭证撤出,找到有业务往来的酒店、度假村、会议中心,花5万元购买金额90万元的会议费发票,并制作会议内容、预算等原始凭证,将95万元并入当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以会议费形式列支。
按照税务师事务所建议的做法,企业账面显示业务招待费1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3000×5‰=15(万元),高于实际发生额的60%(10×60%=6万元)。应作纳税调整金额10-6=4(万元)。加上购买发票的5万元,共影响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
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3000×5‰=15(万元),低于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则企业应作纳税调整100-15=85(万元)。
对比可见,企业撤换原始凭证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76万元,可少纳企业所得税19万元;考虑增加的5万元支出,税后净利润增加14万元。
三.案例分析
从结果看,这种做法成功地降低了税收负担。但这种所谓的筹划,实际已经构成偷税行为:企业虚构了会议费开支情况,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采取隐瞒和欺骗的手段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与征管法规定的偷税的法律要件相符,属于偷税行为。
四.教学目的
上述案例的主要教学目的是: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概念的比较,使得学生清楚地了解到它们的行为特征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从行为主体上看,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行为主体是相同的,都是纳税人自身的行为;还有,从所处的税收环境上看,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所处的税收环境是相同的,都是目前的税收征管环境和税收法规环境。
另一方面,强调并提醒学生它们的行为也存在根本性差异:
第一,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税收筹划是合法行为,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企业有关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的谋划和安排;而偷税是违法行为,通常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确定的纳税义务的逃避。
第二,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尽管避税也并不违反税法的规定,但是有悖于国家的政策导向,与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因此,政府对于避税行为是需要严加防范的,许多国家的税收部门都设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
五.考核要点
明确税收筹划的内涵,筹划方案是否合法、合理,要正确区分税收筹划、避税、偷税三者的概念。
六.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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